一般留學美國的國際學生,拿到的大部分都是F1簽證,眷屬(如配偶、子女)拿的是F2簽證。留學生本人(F1簽證持有者)必須是全職學生,怎麼樣才能算全職呢?學校會規定一個學期修課學分必須滿足下限才符合全職學生的要求,大部份我聽到的都是9~12學分之間。正常狀況下這不是問題,多半是留學生因為種種原因決定期中退選、導致學分數不足,因為沒有滿足持有F1簽證的條件,這樣就有大麻煩了。出了問題怎麼辦?其實我也不知道,請洽該校國際學生事務處。
身為F1全職學生,在念書期間可以申請CPT(Curricular Practical Training)打工,但一個星期不得超過上限20小時(暑假時一周可達40小時)。在持有F1入境美國的前九個月只能做校園內的工讀,之後才能申請CPT做校外工讀。CPT申請必須得到學校同意,隱含的意思就是學校不同意的話你就不能工讀;像當初一月的時候pc本來有意搬去San Diego打工,可是他們學校教授不同意PhD學生去做洛杉磯地區以外的工讀,於是就沒戲唱了。
如果是學士以上的留學生畢業,在拿到學位之後可以申請OPT(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)合法工作一年。目前的規定是不同學位都可以申請一次,也就是如果你讀了兩次碩士、那只能用一次OPT,但如果念了一個碩士又念了個博士,則可以申請兩次OPT。所謂的OPT說穿了簽證仍然是F1,不能有移民傾向、報稅身分不是居民(除了持F1超過五年,如PhD或大學就在這邊念啦)。好處是可以省下聯邦稅(社會安全稅的部分),壞處是所有居民可以使用的抵稅優惠(如房屋貸款利息)都不適用。
OPT目前的規定是生效日後累計90天內要找到工作,否則就不能合法居留了。不過工作的定義除了全職工作外,亦包含實習和當免錢的義工。2008年4月起,如果該留學生念的科系屬於STEM範疇(主要以工程類為主,請參考I-20上的資料)、且雇用的雇主有加入E-Verify系統,則可以申請延長17個月,亦即加上原先的一年共29個月的OPT效期(不過還是只能有累計90日的無業狀態)。
F1簽證是這樣,留學生眷屬的F2簽證呢?抱歉,F2持有者無法合法工作、也不能當全職學生,最多就是去修修社區大學的課,一個禮拜不超過六小時。當初持F2簽證入境時,我還曾被海關套話有沒有工作,不過因為我真的就是在家裏宅、沒有打黑工,所以也沒被套甚麼話出來。
有些留學生(如申請到教育部公費留學者)拿的是J1簽證,配偶則是J2簽證,這就是不一樣的簽證種類。不過J簽證和我們沒啥關係,所以我沒怎麼研究過;不過J1的配偶J2就可以合法工作了。
接著講一下H1B簽證,也就是一般俗稱的工作簽證(其實美國可以工作的簽證還有許多,如外國公司派駐美國的L類別簽證,像是我們住橘郡的二姐夫當初便是持L簽證的)。美國目前一年提供20000個美國碩士以上學位畢業的H-1B名額加上65000個一般H-1B名額給外國人(非營利機構的H1B則不在此限),往年景氣好的時候,申請者眾(多達19萬名申請者),通常需要抽籤才行,所以常常聽到有工作卻沒有抽到H1B的人不得不離開美國的故事。因此,在那個要抽籤的年代,有占到H1B名額是很重要的,就算離職轉任新公司,新雇主雖然要重新幫你申請H1B,卻不用再去占用當年度名額、也不用重新抽籤。H1B可以持有三年、再申請延長3年,也就是最多可以持有6年的H1B(據說之後就是一年一年延簽,很麻煩的)。如果你有兩份工作、兩個雇主,則這兩個雇主都必須幫你申請H1B。今年由於景氣太差,所以2009年的名額並沒有用光。(名額相關更新可查此網頁)。
H1B簽證持有者可以有移民或非移民傾向,以加州來說,居住滿一年報稅身分就可視作居民。其配偶持H4簽證,可以念書當全職學生、但不能工作。如果念的是州立大學、又具備了居民身分,可以用州民身分入學,學費可能只用繳國際學生學費的1/3喔!另外,學費也可以做為居民報稅的抵免項目。
從10/1開始,pc就是持H1B簽證者啦!我之前是持F2簽證,今年申請到學校後改持F1簽證。我本人雖也可選擇H4簽證,但最後決定仍是持F1簽證,以便畢業後還可以用OPT找工作;且在這變動的年代,如果pc持H1B被裁了,也還可以暫時先當我的F2留在美國伺機而動,等於多一道防線。說來H1B是個充滿辛酸血淚史的簽證,持有者一旦失業就得滾蛋啦。比方說,今年拿美國政府金援的汽車、金融業公司,大幅裁員、又不能雇用新的H1B。那這些被裁的H1B們該如何是好?很多都只能回去自己的國家。很明顯地,H1B也只是權宜之計,大部分想要留在美國居住工作的人,都還是希望能申請到綠卡。事實上申請綠卡和申請H1B簽證是兩條互相獨立的途徑,可以同時申請,只是大部分人通常利用H1B期間申請綠卡(花費時間可能較長),這也是為甚麼常聽到許多人是先拿H1B再拿綠卡的。
持有綠卡就是具備永久居留權了,一般有走親屬移民和職業移民兩種途徑(當然也有抽中綠卡樂透的啦),以我們的狀況,大概只能走職業移民的途徑。個人淺見,除非以後真的是要在美國長期居住,不然拿綠卡是煩惱多過實質利益。一般人俗稱的「移民監」就是在這個時期產生,為了維持綠卡有效性,連續五年累計維持超過若干時日(三十個月)且沒有單次離開超過六個月才能申請入籍成為美國公民。很多人明明就是在台灣工作居住,為了維持這綠卡每年要跑美國;但實話說,就算常年出差美國,要一年住超過半年也太困難啦,於是這五年多半一延再延。還有很多老一輩的人為了子女教育,把妻小都送去美國,常常是全家都變成美國人、就剩這個養家的父親/丈夫還是個綠卡持有者,且因為在美國時日居住時間太短,常被美國海關請去小房間關切,每次入關便得擔心綠卡會被沒收。這樣的日子也未免太辛苦了。不過說實話,對於綠卡我的研究不多,詳細規定如何並不完全清楚就是,各種情況和規定相當複雜,還是要自行參酌官方文件為佳
值得一提的是,具永久居留權者,仍然不是美國人。你的護照是甚麼國人就是甚麼國人,一個持台灣護照的人,不會因為有了美國綠卡、到其他國家就可以享受美國人的免簽證待遇(墨西哥、加拿大除外,似乎加勒比海有些地方美國永久居留權者也免簽)。雖然綠卡持有者要繳和美國公民一樣的稅,但是許多權益卻不一樣,比方說哪天打起仗來,美國政府會優先照顧美國人、可不會照顧永久居留權持有者唷。這也是廢話,美國政府幹嘛照顧外國人。常聽到有人抱怨留學生受歧視、在美國是次等公民,其實這句話根本就是邏輯不通。一個外國人跟人家談甚麼次等公民,你根本不是公民好嗎!
附帶一提,當入籍成為美國公民之後,你愛住哪就住哪,美國政府不會管你。但是綠卡持有者和美國公民稅務計算標準包含海內外收入,所以就算搬去天涯海角理論上也是要繳在天涯海角所得的所得稅。不過美國政府是不是收得到稅,又是另外一回事了。






